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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零部件生产者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时间:2014-11-04 15:05

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曾昱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并在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最高可罚3万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缺陷调查对象仅涉及生产者、经营者。
  在征求意见稿里则规定: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与《条例》相比,在“生产者、经营者”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零部件生产者”。
  针对零部件生产者,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者仲裁和诉讼信息须备案
  在信息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生产者应当保存的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包括: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另外,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与汽车产品安全相关的仲裁和诉讼信息;汽车产品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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